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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感同身受立院18日三讀通過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,立委田秋堇(左)在場內給楊玉欣(中)一個大擁抱。楊玉欣身患罕病,導致肌肉萎縮癱瘓,她說就因為她「沒有時間了」,比一般人更能感受健康流失及決定自己臨終醫療的重要性。(姚志平攝)

 

 

 

 

感同身受立院18日三讀通過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,立委田秋堇(左)在場內給楊玉欣(中)一個大擁抱。楊玉欣身患罕病,導致肌肉萎縮癱瘓,她說就因為她「沒有時間了」,比一般人更能感受健康流失及決定自己臨終醫療的重要性。


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昨三讀通過,未來包括末期病人、處於不可逆轉昏迷狀況、永久植物人狀態、極重度失智、與其他經公告疾病,患者都可選擇拒絕或接受醫療,達善終目的。衛福部表示,這是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專法,代表我國病人自主權往前邁一大步,新法公布後3年實施。


衛福部醫事司長王宗曦說,這項法案核心重點,是讓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意願的人,可透過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,事先立下書面「預立醫療決定」,尊重患者善終自主權利。


至於適用該法5種條件,王宗曦表示,包含末期病人、處於不可逆轉昏迷狀況、永久植物人狀態、極重度失智,或其他經公告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忍受、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。每項認定要由2位專科醫師確診,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2次照會確認。


王宗曦說,整個預立過程,要由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,並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,另外2人以上在場見證,最後註記健保卡上,才算完成「預立醫療決定」而具有效力。


過去醫界曾提質疑,認為新法實施後爭議太大,可能有見死不救,甚至加工死亡疑慮。王宗曦強調,新法同時有3規定,降低醫界疑慮,首先是醫療機構或醫師因專業或意願,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,可不施行。


其次為醫療機構或醫師,依預立醫療決定執行終止、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之全部或一部,不用負刑事與行政責任。且除非有重大過失,否則不負賠償責任。最後是當病人與家屬意見不合時,醫師可以不受干擾,依專業執行病人意願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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